作者:正在核实中..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评价问题显然并不像人们一般想象的那样简单。以往的价值论往往不重视评价,如果静态的观念化的看问题,似乎有了需要,有了满足,任务就完成了,价值就实现了。如果深入到价值实践活动中,比如经营企业,就会发现在动态系统中需求及满足是不断变化的,具体形态与所付出的代价都是波动不定的,没有评价,简直无法进行价值活动。评价贯穿于价值创造、交换(或赋值)与消费过程的始终。需求是否满足,满足的程度如何?给特定的客体赋值,价值量评为多大合适?消费者是否及多大程度上满意?评价决不能被简单草率带过。
评价的原理
评价与价值一样首先涉及参考系或观察点的问题,评价者只能是人,不像价值主体的概念可以宽泛一些。评价者与价值主体可以重合,也可以部分重合,也可能完全不同。也就是二重“三观”体系。如果从本体、规律、实践性来看,评价是精神性的,是人的精神活动;评价是合规律的,动态为主的,是所知而非全为认识;而最能凸现其属性的是个别实践性,观念不能解答的难题,只能交由实践最后确认,评价的局限性也由此而起,永远没有完美的评价!
评价不能止于观念,要回到实践,完成整个价值循环。从需求与满足关系及其背景来看,可以有内在评价与外在评价。从所知看,既有价值取向评价又有价值认识评价。而最终归结到实践结果的反馈。
由此看出,评价显然是复杂多重的,要制定一个评价标准首先要总结实践经验,抓住满足接受者的那一重属性,也就是对价值实现影响最大的东西。其次要按照波动变化的情况考虑整体优化条件。再次要兼顾其他复合价值。讨论标准与实践谁先谁后没有多大意义,它们是互动发展的。
评价的基本功能是判断价值正负利害,预测实践与实现的结果,选择价值活动的方向,指导未来行动。
相比其他特点,评价的实践性是很突出的。如果从价值的定义来看,供需关系近乎自发自组织,没有评价的参与仍可以形成,比如动物可以自行觅食,人会本能地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趋利避害。但对于赋值系统来说,必须有人的评价参与。当两个系统重合,即只考虑内在价值时,尽管不存在交换,系统是自足的,人仍然通过历史比较知道价值的相对大小。比如对于自给自足的农民来说,他生产粮食为自用,但他仍然知道收成的品质好坏。如果两个系统是交叉的,对外在价值的评判就是自然的。无论内在还是外在,有一点就是人以自身作为一种最基本的工具,其他工具都是由人来使用的。人的身心系统有一个自我侦测自我调控的内线系统,还有一个对外部刺激反应的刺激反射系统。内线的实践评价表现为情绪情感变化,强烈的外部刺激的反映就表现为行动。对于作品就是从喜好观赏到购买收藏。
从所知层次看,可以是真实的知,比如规律性认识,也可以是设想和推测,比如数学,甚至可以是幻想。大致分为理性认识与非理性认识。粗略可有取向评价与认知评价。
价值取向评价,是由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直接表现出来的一种情感情绪评价。评价主体就是价值关系主体,并与所评价客体有着直接价值利害关系。取向评价是人自身的精神的默认取值,只能表达个人情感,传递主观信息,不具有认知和知识意义;但评价意图是明确的,爱好摄影,就是对摄影的肯定评价。其评价标准是基于主体的本能的生理需要,与个体情感、兴趣和切身利益相关,它们都是可以不依赖理性认识而存在的。这种个性偏好表现为趣味无争辩,没有客观标准。
价值认知评价是由评价主体根据特定标准对客体价值所做出的复合认知评价。评价主体不一定是价值主体,客体价值与认知主体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直接的价值利害关系。它所能表达普遍认识,传递客观信息,具有认知和知识意义。认知评价不仅要求评价主体以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价,而且要求在评价过程中尽量摆脱自己的情感趣味和价值利益的干扰。只有保持价值评价标准和过程的客观性,才能保证价值认知评价的客观性。
在现实中,这两种价值评价经常是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在评价活动中也经常是同时并用或交替使用的。主体可以在对客体进行取向评价的同时,自觉地进行认知评价;或者反过来,在对客体进行认知评价的同时,不自觉地进行取向评价。对同一客体,两种评价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存在的,但不一致甚至背离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的。
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评价的社会实践性问题比个人实践影响更大,个人实践是在社会背景下进行并以此作为规范导向的。评价制度的合理性、机制的有效性、以及评价标准等问题,会影响价值的创造、交换与消费,因而需要专家评价和大众评价。
由于专业知识的障碍,普通人无法做出专业精深的评价。只有专家才可能把握方向,专家系统至关重要,但必须预防视觉狭窄症,照顾社会整体。摄影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组织专家建立相应的制度标准,发挥导向作用。
普通人的评价一般是直观通俗的评价,发现的是浅表价值。需要接受专业熏陶,不断提高修养。大众水平的提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评价的标准
经常听人提到这样的事,同一幅摄影作品在全国性的大赛中获奖了,而在其他的影赛中却名落孙山;在国外某些影赛中得奖,而在国内的影赛中却难以问鼎。于是要问:这是正常现象还是不正常现象?摄影作品的评选究竟有无标准?其标准又是什么?
我们先看一下现状,摄影作品的评选基本上有两个现存的标准:一是由少数评委在评选过程中产生的标准———专业标准;另一个是广大观众在欣赏作品时产生的标准———社会标准。由于在这种评选中主要涉及的是摄影作品的文化价值,没有功利的经济价值。这种标准就对应于文化的分层分类中的二分法。在文化二分法中,杨增宪认为根据文化的固有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文化可分为两大类:专业文化和社会文化。尽管人类文化一般不能脱离社会存在,但像自然科学、工艺技能、生产技术、体育竞技等文化活动及相应产品,通常并不直接关涉社会因素,不具有社会属性,因而仍能在社会系统中保持其纯文化属性。这部分文化,由于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文化本质,且又以相对专业化、专门化形式存在,故可称之为“专业文化”。与之相区别的则是在相应社会系统、社会关系中获得社会属性、具有社会功能的文化现象、文化客体,包括获得社会属性、社会身份的文化人。因这类文化客体不再具有纯文化属性,且几乎存在于社会各个环节,故可称之为“社会文化”。一个种族的社会文化的确具有一定的模式或稳定规范,具有自组织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存在两个不同标准是合理的,专业标准把握专业水平,普通大众离专业水平是有距离的。普通人只能参与通俗标准的评比。即使比较其他艺术领域,雅俗之分也是一直存在的。有两个标准,就应当出现两种不同的评比结果,这是意料之中的事。由于摄影的类别不同,各种比赛的宗旨和评价标准不同,所以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比赛中会有不同的结果属于正常现象。当然这只是从理论上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包括评委个人的偏见,评比中的不正之风或不公正性,评比方法不当所产生的偏误等。
专业标准对一定时期的摄影创作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评委是在制定某一时段摄影作品的标准,明显影响着为数可观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创作方向与追求。评委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专业人士,可信性不容质疑。但在评比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专业范围,不能光看专业人士的知名度,在评比前一定要对专家团进行统一标准培训,然后让他们独立评比。
有了合理的标准,正确的执行过程就显得很重要。每次影赛都有数以百计、千计的作品参加角逐。金牌与低劣之作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关键在入选与落选的骑墙状态,金、银、铜牌之间的差距如何比较。这实在不是由于标准不周产生的,而是由于执行程序产生的。
事后在观众中产生一种奇怪的现象与感觉:金牌不如银牌,银牌不如铜牌,入选的作品中有胜于获奖作品的。据说,在某个全国性大型影展中有一幅作品几经周折已被抛到入选之外的淘汰之列,评选结束时一位评委发现了它,经大家反复议论竟登上银牌之座。如此大起大落,很难说明评选标准被认真统一执行了。
就标准本身而言,也是比较复杂的随着时代发展的。理论上文化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现实的文化现象,往往是几种文化因素同时存在复合作用的结果。所以标准本身一定要抓住主要方面,包容每一个层次的内容才算一个比较完善的标准。如果标准本身有大的缺陷,就不能指望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价结果。这一点不光在摄影,在所有的价值领域都存在着。比如经济领域的企业财务报表,就不能较好反映无形资产,价格波动和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评价标准的途径就是对应于价值的多维性,进行多级分层评价。如果采取非黑即白,一次评定的模式,必然会遇到上文提到的难题。
根据相应的主题和以往的经验,制定出技术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分级标准,然后在文化层面根据其社会意义再分成几层。汇总这种结构性得分,就能区别入选与落选,金、银、铜之间的差别。这种分析式的评价再结合整体评价就能全面反映作品的价值。
当然,评价标准只是评价的一个方面,从价值活动来看,评价具有主观性,客观性和相对性。评价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比如有印象主义、规范、主题、形式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精神分析、文化等各派的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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