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巫达 来源于:中国民俗文化网
一、导言
文化认同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的一个热门领域,以文化研究为己任的人类学界当然对此领域更是加倍关注了。人类学界对文化认同的关注是跟族群研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学者们探讨文化认同是想进一步了解人们如何通过文化认同来表达其族群认同的,因为一个族群在其被建构过程中往往要借助该族群成员对其文化认同的力量。文化人类学研究的领域就是不同族群的复杂文化,文化认同的研究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研究是推动文化人类学向前发展的动力。。文化这个概念本身是极为复杂的,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就说过:“文化(culture)是英语当中最复杂的两三个字之一”(Williams 1976)①。文化不能用三言两语说得清楚,但是它又是研究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文化这个概念,金克斯(Chris Jenks)在他的专着《文化》一书的开头就说:“文化这个概念不但相当复杂,而且有因为众家意见分歧、应用范围太过广泛,几乎不可能也不必要找出单一的意义。然而,文化在日常用语中的重要性,以及在现代学院盛行的论述中日见升高的影响力,却是不可忽略的。”(Jenks 1998:8)。
文化及文化认同的研究在人类学界是如何与族群研究挂上勾的呢?这还得从族群概念谈起。目前的人类学界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作为人们共同体的族群是后起的,是族群成员主观建构出来的。但是,学者们也承认,族群建构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人类学家早已经放弃了早期那种在文化与族群之间划等号的观点,也就是说,文化可以为多个族群所共享,一个族群可以和其它族群分享同一种文化,而不是一个文化只会对应于一个族群。本文将会讨论到凉山彝族的传统宗教对彝族这个族群的建构所起的重要作用。
马克斯·韦伯早在1922年就提出了族群的概念,在一篇以“族群”为题的文章中,他指出族群的形成是其成员主观的信念(subjective belief)和共同的记忆(shared memories)的结果。他说:“如果那些人类的群体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或者是因为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是因为对殖民和移民的历史有共同的记忆,而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群关系的延续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这种群体就被称为族群”(Weber 1922:52)。韦伯的这个定义影响了一批学者,包括巴斯(Frederick Barth)和凯斯(Charles Keyes),他们接受了韦伯关于族群是主观的信念和尊重历史传承的观点。后来的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 也在韦伯的影响下,指出族群实际上是一个“想象的社群”的观点(Tan 2000:442)。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系主任陈志明教授(Tan Chee-Beng)曾对马来西亚华人和少数民族进行过二十多年的研究,他对韦伯的族群定义有新的注释。他说:“族群是这样一些有一定人数的群体,他们共享作为一个人们共同体的主观信念,并通过唤起共同的神话、历史、文化属性以及种族意识形态,来把他们自己同别的群体区分开来”(Tan 2000:442)。上述这些学者的族群理论都强调了族群是人们主观建构出来的观点,但也强调族群并不是凭空想象和创造出来的,从韦伯到陈志明都提到文化对于认同和建构族群的重要性。
再回到我们的主题,宗教又是如何同文化认同发生联系的呢?让我们先看几个相关例子。在中国,伊斯兰教与回族的关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回族的名称直接来源于“回回”,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族识别之前,“回回”这个名词所包含的范围比现在的广。在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倡的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中,就包含了“回”,但是,当时的“回”,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们,包括今天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等。后来的民族识别工作将维吾尔、哈萨克等族群识别为不同的单一民族后,剩下的分布在全国各地使用汉语的伊斯兰教信仰者,被识别为“回族”。当时中国政府的民族识别所依据的主要理论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斯大林说:“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1913:294)。根据这个定义,回族的识别可以算是一个例外,因为中国境内的回族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回族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比如宁夏回族和福建回族就没有斯大林定义中所说的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等三个要素,识别回族依据的主要是剩下的共同心理素质一条,也就是共同的宗教信仰。当然,当时的学者也考虑到了文献资料记载的历史渊源,例如,文献显示历史上曾经有过基于阿拉伯语基础上的“回回话”(Gladney 1998:44-45)。总之,伊斯兰教是维系回族文化认同的关键。将宗教信仰作为识别回族的当然是国家政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政策是可以影响族群认同和族群分类的。陈志明在《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一些来自马来西亚的例子》一文中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过程可以鼓励少数民族群体对他们自己进行共同的族群分类”(Tan 2000:442)。再以马来西亚的两个例子为例,例如,自称峇峇(Baba)的华人后裔,现已转用了马来语,文化内容上受马来人的影响很大,但是他们强烈认同华人这个族群,并在宗教信仰上表现出不同于马来人。马来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峇峇人为了在主观信念上区别于马来人,即用不信仰伊斯兰教的行为来表达其对华人身份的认同,从而在饮食方面也以食用猪肉及其制品来表现他们在信仰上和马来人的区别①。又如,毕达约人(Bidayuh)本来分属不同的村落,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语言,相互交流均用马来语作为交际语言,但他们自己的主观信念认为属于同一个族群,并在宗教信仰方面表达出来。他们有自己的毕达约公会,公会推动其成员定期到一座公认的神山去拜祭神灵。目前,马来西亚政府也确认他们属于同一个族群(Tan 19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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