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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用于做广告 摄影师告景点管理部门索赔 却被以未交拍摄费反诉 专家认为———

  事件点击

  据媒体日前报道,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因此索赔20万元;而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摄影师未征得龙门管理局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因此索赔经济损失2.4万元。该案将于十一长假后在洛阳开庭。



  “老牛”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张晓理的网名。今年4月11日,张晓理在河南省某都市报上发现,该报旅游头版“夜游龙门”的广告使用的是自己拍摄的四幅“夜游龙门石窟”的新闻图片。

  这些图片是新华社作为新闻图片对国内外播发并被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刊用的,他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用途。后张晓理委托律师将龙门石窟管理局诉至法院。

  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提起反诉,称按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张晓理违规拍摄侵权,并且在报纸和网络上发表营利,应赔偿管理处的经济损失。

  法律看点

  看点1

  游人或摄影爱好者拍摄历史文物古迹,要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交纳费用吗?

  官方解释

  是否需要批 要看是何目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的毕先生对记者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毕先生说,在对游人开放的文物古迹景点,文物的外观或外景都是允许游人和摄影爱好者拍摄的,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可。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结集出版画册或音像制品(比如拍电影电视),就要履行报批手续,并且要向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交一些管理费。

  毕先生说,要求报批主要是从保护文物的角度考虑,防止拍摄人员在拍摄过程中毁损文物。

  比如某些单位要出版故宫大型画册,有可能要拍内景,使用专业器材或灯光,甚至需要工作人员配合,这种情况下就得报批。

  毕先生解释,一些摄影发烧友因个人爱好拍摄历史文物古迹当然是不需要报批和交费的,因为他们就是一般的游客。

  律师说法

  买门票入内 等于交了拍摄费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认为,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

  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在规定的景区处设立明显的禁止游人拍摄的标识,就应认定原告是可以进行公开拍摄的。游人已经通过购买门票的形式支付了拍摄的费用,所以就不应再另行支付所谓的拍摄费。

  看点2

  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需履行报批手续吗?

  律师说法

  采访照相 不需报批要经同意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杨建国律师认为,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 国内新闻单位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不需履行报批手续,但应征得被采访的文物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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