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正在核实中..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记者经常被称为“无冕之王”,摄影记者经常拿着“长枪短炮”更令人羡慕。人民给摄影记者以很高的地位和采访便利,但摄影记者在采访时也不是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一切采访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自律范围内进行。

  与摄影记者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新闻道德规约简述如下:

  摄影记者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不能诱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摄影记者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照片资料;戒严实行新闻管制期间摄影记者不得拍照;严禁到刑场拍摄照片;不经允许不能到看守所采访拍摄照片;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摄影记者不得在庭审过程中拍照。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报道须经中央有关部门同意,涉及灾害、事故的性质、情况、后果、损失、伤亡数字等一般不披露;未经批准,摄影图片中不得泄露我国特有的、重要的资源的具体位置、储量、品种、品味、开采和培育技术,不能泄露科学技术领域的保密技术;拍摄有关军事内容的图片,事先需请示,拍摄后要送审;自然疫源地的公布情况和一些烈性人畜传染病情不公开宣传;摄影记者不得以采访名义,用新闻图片换取广告、索取或接收钱物,不得以采访名义从事其他经营牟利活动;摄影记者不得在外单位兼职取酬,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摄影记者或特约摄影记者;重大活动需办理相应的采访证件才能进行采访。

  这些规章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保障了新闻报道有序进行,使摄影记者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摄影记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工作才能生存,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媒体。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宪法》、《民法通则》等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都有了明文规定,但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方面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摄影记者在采访工作中不能作什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公约等已经写得很详细了,摄影记者有章可循。在采访中,摄影记者能够作什么,却找不出来具体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状告摄影记者,摄影记者却无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

  摄影记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摄影记者采访报道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支持和保护。摄影记者需要一定的采访技巧,在采访中也都尽可能地避免纠纷。但随着新闻舆论监督效果的明显,在突发新闻和揭露新闻现场的图片拍摄中,摄影记者常常会遇到阻力,甚至会遭受暴力。摄影记者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工作中时时有危险,不配合摄影记者工作的情况经常遇到。摄影记者大多数是爱岗敬业的,不会因为有阻力就不工作,有危险就退缩。

  一般说来,处理简单的采访麻烦摄影记者还是比较好应付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在公开场合,被摄者以摄影记者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为由拒绝拍摄。在这样的情况下,摄影记者能避免麻烦当然要尽量避免,实在出于报道需要,可以边拍摄边向其做解释工作,解释不通的可以给对方留下自己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对方,如果记者真的存在侵权行为,对方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讨说法。被拍摄者过分无理纠缠、记者无法脱身时,记者可以求助于公安人员协助解决。只要记者是出于新闻报道,一般不会卷入隐私权、肖像权等纠纷的。但把新闻现场的照片用于广告、赛事等有赢利目的的活动中的时候,侵犯被拍摄者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是存在的,摄影记者应特别注意。对于摄影个体户、业余投稿者,很难区分投稿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收入还是为了传播,出了问题难免有法律纠纷。

  有些场合,如采访非赞扬事件时,即使摄影记者再威猛高大、有再高的采访艺术,遭到的不仅仅是拒绝,有时是辱骂、推搡甚至是殴打。一个城市、一个单位、一个个人,都想把自己不光彩的地方隐藏起来,一旦曝光,将影响政绩、官位、收入、名誉等等,因此,一些地方喊出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摄影记者用图片反映的问题更直接、更生动、逼真、形象,对被曝光者来说更可怕。相机被抢、胶卷被曝光等事件的发生在摄影记者采访中屡见不鲜。摄影记者遭枪击的事也偶有发生。《中国摄影报》11月10日一版登载的《谁让你照相,打你没商量》的文章说,在新中国第一个记者节前夕,广东《羊城晚报》的摄影记者在采访火灾时遭到粗暴推打,致使采访中断,而且至今也没有见到处理结果。依法惩治邪恶势力、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消除司法腐败,弘扬正气,才能真正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突发性事件、灾害性事件的采访,阻碍摄影记者的往往不是被采访的个人,大多数情况是在现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保安等维持秩序的人员。但从《人民警察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到不许摄影记者采访的具体规定,但摄影记者在相应的现场采访时却经常不顺利。10月17日《中国摄影报》刊载的《镜头与枪口的对射》一文,介绍了《武汉晚报》刘国勤在抢劫犯的枪口下冒死拍摄照片的事迹。从文中的介绍了解到,刘国勤在拍摄照片时,保安的拉扯,使他拍摄的照片有些模糊,保安是出于对摄影者生命的爱护。但随后,刘国勤被商场经理和保安“管制”了,失去了采访自由,浪费了采访机会。再后来,警方把他拍摄的胶卷“取”走了。这些照片为警方破案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线索。破案后,按了19次快门的刘国勤只得到了11张照片,底片哪里去了,文中没有交代。摄影记者在类似的场合拍摄的照片如何处理,为警方提供证据的胶卷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本人就此咨询过法律界的人士,他们对此也没能解释清楚。如今,摄影记者面对的此种法律困境已经越来越多。看来,解决此种现象的最好办法是出台《新闻法》,如果出台整部《新闻法》还不成熟的话,制定比较容易操作的《新闻记者法》或相应的规定作为过渡,也不失是个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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