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正在核实中..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许多影友在人像摄影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著作权和肖像权相冲突的情况。在同一幅肖像摄影作品中,会同时存在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拍摄人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时候,有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使用方式决定权,会与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相冲突。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法律有其固有的调整方式。

肖像权与著作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其主要体现人格利益。在现代社会,人格利益已经被视为最高利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不是人对身外之物或者其他人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它是人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权利。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完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它是对权利人的人身、财产进行双重的保护。

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一般认为,对肖像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肖像摄影作品创作要征得被摄人的同意,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其次,肖像摄影作品合法产生后,著作权人使用该肖像摄影作品,必须首先考虑保护被拍摄人的肖像权。相对于其他的摄影作品,肖像摄影作品的使用的条件和要求更严格。同时,由于作品记录的是被摄人的肖像,被拍摄人对其的肖像拥有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利益维护权。其中,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因此,肖像权的使用涵盖了著作权的使用,所以,在权利冲突下应对肖像权优先保护。

优先保护不等于随意使用
法律对肖像权的优先保护并不等于肖像权人可以任意地使用其拥有肖像权的摄影作品,肖像权人对该摄影作品的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肖像权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当使用肖像摄影作品也能构成侵权。肖像权人不能借口优先行使肖像权而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自由传播、发行该摄影作品,因为该摄影作品中包含了摄影者的创造性劳动,这一创造性劳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拍摄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其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应受到肖像权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限制,非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将制作的肖像公开。但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及著作财产权不应受到肖像权的限制,在肖像权人营利性地向公众传播摄影作品时,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由此可见,当摄影肖像作品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时,不能片面地保护一种权益而忽视另外一种权益。协调这两种权益,最根本的是坚持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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