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昌松       来源于:中国文学网

近期舆论热议的语文教材“外婆”改“姥姥”事件有了权威回应,日前,上海市教委公开发布《关于上海小学语文教科书“外婆”改“姥姥”一事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表示要恢复原文中“外婆”一词,并对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今后编写教材应充分尊重作者,维护作者正当权益。同时表示,今年9月起上海小学二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停用上海版语文教材(含“外婆”改“姥姥”文)。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上海教育出版社也同时发文致歉。

客观说,上海市教委的道歉是诚恳的,上海市教委及相关教育出版机构值得称赞的地方,是大大提升了教材采用文章的版权意识。《处理意见》一共四条,有两条涉及此方面。一条除“向作者致歉”外,还表示要“与作者沟通,将该文中‘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一词,同时依法保障作者权益”;另一条“要求全市教材编写工作要从中吸取教训,充分尊重作者原文原意,切实依法维护作者正当权益”。

此前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尊重作者及版权方面,做得确实不够。“外婆”被改为“姥姥”所涉文章《打碗碗花》的原文作者、陕西作家李天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更重要的不是改词的问题,是我压根就不知道他们使用这篇文章和怎么使用的,在哪个范围内使用。他们无论如何应该给我打个招呼,这是出版机构对作者最起码的尊重,也是版权法的基本规定。”

李天芳所说版权法的基本规定,是指《著作权法》第23条。该条指出:“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作者编写义务教育教材使用作品确实享有一些特权,这主要指“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理论上称之为法定许可,作者没有禁止使用权。但这个权利也仅此而已,不是漫无边际的,更不能无限扩展,例如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改编权、翻译权等作品演绎权。

遗憾的是,有些义务教育教材出版机构,因为有了“法定许可”的特权,不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和原作品名称、不经作者同意而擅自改动原文等的情形,时常有之。有网友认为,作者也应当增强版权意识,将版权侵权者送上法庭。其实,作家李天芳的版权意识还真不错,1985年某国家级教育出版机构将《打碗碗花》部分内容选入小学语文教材,因未署名未付酬,李天芳多次去信出版社联系毫无结果,于是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被称为“全国首例教材著作权纠纷案”,4年后终审判决出版社赔偿李天芳稿费、名誉和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但其三篇散文作品也从该出版机构编辑出版的中小学语文教材中删去,从此不再使用。

试想,作家发表作品就是供传播的,谁不期望自己的作品入选中小学教材?那既是对作家作品高规格的认可,也有利于最大范围地传播作品,体现作品价值。因此,对于这次教材采用《打碗碗花》所涉嫌的侵权问题,笔者也理解李天芳未再采取诉讼维权措施的做法。

总之,这次教材中“外婆”与“姥姥”之争事件,上海市教委的《处理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表态,期待能够成为教育出版界的共识,成为全国教育出版机构改变观念的一个很好契机。也就是说,所有教育出版机构采用任何作者的作品,依法都应当署名,应当指明作品出处和原作品名称,应当付酬,增删改动作品应征求作者意见,而不能谁叫板就不再用谁的作品,谁不叫板就依旧侵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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