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兆荣       来源于:中国民俗文化网

  三、人类学与宗族研究

  宗族作为亲属制度的重要一环,一直是人类学研究的传统课题,藉以探寻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宗族之于乡土社会的关系虽然是原生性的,人类学的宗族研究亦可谓洋洋大观,但“开启”这一领域者却是西方的人类学家,并为成就“汉学”的重要一环。1925年,美国学者库尔伯(D·HKulp)对广东凤凰村进行考察,用功能主义的观点将中国家族分为自然家族、经济家族、宗教家族和传统家族四种类型。库尔伯开创了西方人类学者对汉人宗族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弗里德曼先后出版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和《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与广东》两本著作,以福建和广东作为宗族研究的对象,系统地论述了宗族的裂变系统、宗族内部的社会分化和宗族内部的权利分配、宗族之间的关系、宗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并提出“共同财产”的维持是中国东南存在大规模地方宗族的原因。弗里德曼建立的宗族理论在学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视为“中国宗族模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弗里德曼的宗族民族志研究存在着诸多缺陷,但无论是理论还是方式上,都不妨碍其范式意义。

  此后,西方学者开始了对中国汉人宗族社会的不断的研究,成果丰硕,此不一一列举。国内人类学对宗族的研究继之也呈现繁荣景象,比如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对宗族进行讨论的早期代表性著作是林耀华在对福建义序的田野调查基础上完成的《义序的宗族研究》。这本书中的亲属范围属于大规模的亲属团体,探讨了义序黄氏宗族的组织形式、组织功能、宗族与家庭的关系等问题,并提出了“宗族乡村”的研究范式。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正是以林耀华等人的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而展开的论述。然而,林耀华的“宗族乡村”解说模式是建立于地缘团体和血缘团体相重合的单姓宗族村落,对多姓宗族村落的研究不具备解说力。与《义序的宗族研究》不同,林耀华的另外一本著作《金翼》,以小说的叙事方式讲述了限定于五服-姻亲范围之内张、黄两个家族在辛亥革命之后的三十多年兴盛与衰落的故事,从而展现了农村社会生活的全貌及社会文化的变迁。透过两大家族的微观历史,能够观察更为广阔的中国乡村社会从农业到商业、从经济到文化乃到政治的变化。这两本著作深受西方功能主义的影响,因而被为称“中国世系学的西方化”。王铭铭、庄孔韶、景军等都对宗族进行过重要的研究。而港台人类学者对宗族的研究走在大陆的前面。

  一般认为,族产、族谱、祠堂是观察宗族的三大要素,也是判断宗族兴衰的标准。而最有代表性的族产是“族田”。虽然有些学者从继嗣的角度给予强调,对弗里德曼关于“宗族是一个共同拥有祀产的功能性团体”的论断提出根本性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房”与“家族”之宗祧观念才是观察汉人宗族的基本出发点。这些都涉及到对宗族的本义与衍义历史发展的变化,以及不同民族、地方的宗族景观的差异。我国的宗族景观一方面决定了村落的独特性,即由单一性姓氏的分支而创建而推展;另一方面也在强调宗族聚合的多样性。在村落创建过程中,我国的乡土社会事实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类型,比如由戍边、军屯、姓氏联盟等发展出来的各种不同的宗族村落形态,特别在边疆地区和族群混杂区域。加之自然形态是宗族选择其村落的最重要的因素,而自然形态的多样性也包含在了村落景观之中。这些特色差异也使得我国的村落在历史的形成和变迁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乡土景观的多样性,这是弥足珍贵的。

  在传统的汉人社会,村落从“开基”到“扩大”主要遵循宗法制度下的家族演化。最具代表性的村落形成,通常是因为家族的扩大,人口增长,原来聚居之处因资源不足无法承载、承受越来越大的家族规模和人口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由原来的家族“分支”出去,到新的地方去生活。那个新的地方通常也就以特定开基祖的“姓氏”为标识,如黄村、曾村、李村等等。这样的过程,是宗族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村落建制的基本造型过程。这也是为什么在汉族村落宗族成为基本和根本的力量。因为“中国人的所谓宗族(lineage)、氏族(clan)就是由家的扩大或延伸而来”。换言之,村落的主要历史形态是特定宗族不断扩大的过程。因此,村政的家族化控制手段也成为村落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全国范围看,利用宗法制度的民间变形——家族制度——实施地方统治,是普遍现象。”

  村落是农业传统之自然选择的一种方式,特定人群(特别是有血缘、亲缘关系的)选择一个自然的居处,固定下来。农耕需要土地,所以选择有土地的地方用于耕种,形成了固定的家园,这就是村落——相对稳定的居落。在这种关系中,族群、土地、家庭构成了村落相互关联的三个要件。而为了保证宗族的发展,宗庙、族产和族谱也构成了三个要件。在此基础上,人们根据自然所提供的条件生存、生计和生活。如果土地资源丰富、肥沃,人们自给自足,形成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在山海交接地带,形成半渔半农的村落,如果在海边的居民,完全以捕鱼为生计方式,形成渔村。由此可知,村落与环境提供的资源形成了最重要的关系纽带,使人们在选择环境时形成与自然协调的关系。

  值得强调的是,宗族的落实单位通常为村落,而村落的人群聚居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特定群体的家园遗产。在家园景观中,“井田”不仅是一种实际的存在,也成为人们的认同;因为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加上前面已讨论过的宗子为大家长对族人的庇护及族人归属感的认同,因而使宗族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礼仪·丧服》中的那种“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又增强了族人之间的亲善关系。另外,“以岁时合耕于锄,以治稼穑”(《周礼·地宫·里宰》),这种互相协力,共同互助耕作的生产方式也促进了族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互助精神。聚族而居的族人,平时务农,战时被征当兵,农闲时期进行操练(《周礼夏官·大司马》),出征和防御是各级宗族聚族而居的聚落和城市的基本功能之一。从防御的角度讲,筑城墙挖沟壕围绕聚居地,特别是那些大邑是必要的。“周族奴隶主贵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

  就传统的认知和表述而言,将宗族视为景观的较为鲜见。本文将宗族视为一种景观,并无刻意标新立异,只是认为,如果要留下乡土社会的景观,宗族必在其中,因为如果传统村落中消弭了宗族之主线,村落还能够持续存留吗?而实际上,宗族也并非只是停留在内涵、定义的厘析和分辨的层面,也不只停留在计量宗族范畴和范围的关系远近及继嗣层面,宗族还包含着鲜明的形体性和视觉性,这些特点是特定族人刻意为之,使得族内和族外有着明显的标识性特征和界线,进而进行宗族认同。比如宗祠建筑、家族门第等景观特色便非常鲜明。

  四、结语

  传统以宗族为核心的村落形制是自治性的,自治与宗族构成了相互关系,也是宗法社会的基本建制。国家力量的“下沉”对乡土社会的宗族制度形成了巨大的摧毁,乡土社会的“同意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的不对衬,已然使村落的宗族力量消解大半,传统的村落实已动摇。土地的国有化使得“族产”、“家产”的传统土地所有制根本改变;原先在乡土社会可以得到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也随之“上移”,大部分上交给了政府。而政府事实上无法根本解决所有乡土社会的所有问题。“城镇化”工程,使得传统的村落雪上加霜,面临彻底丧失的境地。这样,乡土社会的根基也就面临着被铲除之虞。如是,一种连锁景观的图景也就预示性地呈现: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村落是宗族依存的基地,宗族是家在扩展,而他们的生存、生计和生活都以土地为根本,形成了乡土伦理。“伦即伦偶之意,就是说,人与人都在相关系中。”而如果村落遭到破坏,或消失,农耕社会的关系链受到破坏,乡土伦理也将尽失,那么,“乡土中国”将何以言说。

  (本文刊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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