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宇 中国民俗文化网
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苗族人的打工生计表现较为极端的两种状况。如在C村,一是村内劳动力的外出比例极高,达到约85%的比例,明显地高于周边其他民族。这部分群体所从事的,主要是城市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二是从1992年左右开始至今,共有10多户家庭先后远赴元江、西双版纳,并最终举家迁往打工地点。他们主要是向当地老板租地,大多是种植香蕉、茶叶等。10多户家庭跟迁入地只有零星的亲属关系,更多的只是听闻“那里地多”,便决定外出打工。他们在打工地大多分散居住,其中约有七八户已经长期不回村,也几乎不再参与本村的各类重要仪式活动。村里的土地,则以出租或免费代管等方式,交给村里的亲戚代种。只有两三户遇到村里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孩子读书需要办理手续时,他们才偶尔回来一趟。
显然,这种举家迁移的方式,可以看做是他们传统山岳文化中的游动性在当代的集中表现。在此意义上,苗族山岳文化的生计基础虽然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仍在一定程度上以新的打工方式延续着。
第二,在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有限性结合方面,云南及其周边的苗族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体现出一种转变,即从有限度的开发,转变为深度的开发方式,而这也带来了人们对苗族生计方式破坏生态环境的普遍诟病。而且,这种改变所产生的影响,体现在耕种技术、超自然观念的改变,及其引发的山岳文化的变迁等多个方面。在当代,不少苗族人放弃了传统的资源开发办法,仿效汉族大面积毁林去建构连片的梯土或梯田。然而,他们所处的滇中、滇东南区域,相当部分的地质是喀斯特地貌。而“喀斯特山区地表土层很薄,地下溶洞伏流众多,大面积开垦梯土很容易打穿地表和地下溶洞间的缝隙……诱发严重石漠化……这样的生态灾变加剧了当地苗族居民的贫困。”问题产生的根本,就在于他们将平原的土地开发技术,直接地借用于高寒山区的开发,即从浅层的、短暂的有限性开发,转变为了深度的、长期性的开发,从而导致了生态破坏的问题。
随之产生的还有苗族人对于土地认知观念的质变。从19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苗族人曾经对于土地只重视使用权,而轻视所有权的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此期间,特别是林权制度的改革,几乎所有土地、森林资源都被划归到个体家庭身上。苗族人不断确立、巩固关于土地边界的观念。当然,以往因为边界概念的模糊所导致的众多“插花地”,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代引发村寨之间的、亲属之间、家庭之间,乃至家庭内部的纠纷重要根源。
关于超自然世界的认识也在此过程中有所改变。不管人们是否害怕因为开发所引发的神灵惩罚,绝大部分村民已经不能再不断迁移。即便遭受到自然或其他各种灾难,人们也只能直面它们,而不能再逃避它们。也许正是因此,很多村寨中对于山神的集体祭祀已经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不但相关神灵及宗教氛围已经弱化,更直接的后果在于,本土宗教对于自然保护的功能已经极大减弱了。
第三,在互偿性方面,从曾经的持续不断的迁徙耕种、采集狩猎,从而形成的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平等的、对话式的互偿关系,逐渐转变为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对等的、注重短期收益的功利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演变为一种全面且深度的征服、掠夺关系,因此极容易产生对环境的破坏。
如越南黄连山的严重的环境破坏历史。在1977~1987年期间,黄连山就被苗族人烧掉了37779顷森林。1980年是最多的,达到了3874顷。当时,越南政府甚至动用了军队、宣传等手段,强迫苗族人停止他们的烧林开荒行为。然而,这种直接的高压政策手段,却遭到了他们的抵制。直至目前,越南仍然还有少量的苗族人不断移居到深山僻壤,去建立新的村寨。可以推想,苗族人对黄连山森林的多次较为严重的破坏事件,可能并不仅仅是刀耕火种生计方式的结果,还可能是他们以此方式来表达对政府压制的反抗。
可见,正是建立在西方文化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以及现代国家需要建立对人口、资源等直接、明确的控制关系,它们都内在地要求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确定。但这种定居、定耕模式是与苗族传统的游耕模式相冲突的。二者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苗族群体与高地自然环境之间曾经建立的平衡、互动与互偿关系被迫中断,结果必然是环境的破坏。
由上可知,在当代变迁中,苗族的生计方式演变带来了传统山岳文化的变迁,它们表现为作为基础的游耕方式向定居定耕方式的改变。在苗族人经济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过程中,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待山林态度的改变;带来了人们关于土地权益及其界限认知的改变;导致了人们对待神灵敬畏态度的弱化;甚至因此让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某些部分出现了恶化。不仅如此,这个过程还使得苗族各支系及其文化加速整合。如他们今天的语言正日趋相近,各支系之间也可以自由通婚、交往;村寨曾经极为分散的布局,也由于人口的增加而使得建筑越来越密集;各支系的服饰已经不再是相互区别的主要标识,而是在相互利用彼此元素的过程中加速整合。但是,他们传统山岳文化中的核心部分,却依然以举家搬迁打工等方式得以传承,并在神话传说,民间艺术,以及各种族群、家族与家庭仪式中不断延续。
(本文刊载于《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2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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