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正在核实中..       来源于:中国艺术传播网

下面的文章,是笔者在非常焦虑的状态下写下的,因为当时太草率了,居然认为可以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行为艺术,可想而知,当笔者真正涉及到这些作品、这些艺术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和浅薄。

因为实际上,要从法律的观点去看这个问题,那真是非常的容易。这些行为艺术家的行为的暴力倾向、对他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侵犯、那些在公共场所进行自虐或虐待、展示或侮辱人类及动物尸体、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者色情的演示行为,等等等等……

如果真的只是和法律有关系,那么只要一纸禁令便可。事实上,文化部在2000年4月的《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已经说得够清楚了--这样的土壤应该被铲除--可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它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这些艺术家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制观念,以及人类情感、艺术准则和人性、美丑标准甚至潜意识和精神方面的一个庞大的混杂在一起的领域。

是行为还是艺术?
请看看下面的记录:

1998年1月6日,行为人罗某被麻绳五花大绑,在零下10几度当地最寒冷的一天,只穿短裤下跪共1小时45分钟;
2000年4月22日,《对伤害的迷恋》展览在中央美术学院雕塑创作室开幕。展览中行为人直接使用了几具医用解剖的尸体;
2001年8月16日,成都举行的OPEN行为艺术节。著名行为人朱某在实施作品复活节的快乐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了作为作品材料的猪的死亡。因其血腥的场面和残忍的过程引发了强烈的反应,来自英国的女行为艺术家MiMi甚至一度挥舞铁镐冲入现场试图阻止行为的继续;
2002年8月18日,广州某行为艺术家在上海外滩裸奔;

在前卫艺术家的代表作《六十五公斤》中,作者用铁链把自己捆在屋内距地面3米的房梁上,在两名医生的帮助下,作者的250毫升血慢慢流出……

自虐、血腥、恐怖、暴力。
我们的艺术怎么了?

那种给人以美好向往的境界、那些给我们带来无与伦比的愉悦的艺术难道将要被这样的艺术所替代?或者说,它将在神圣的艺术殿堂里占据一席之地,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精神食粮?

这太可怕了!
我不愿意和这样的人为伍,他们太极端了,这绝对是文化领域里的恐怖主义。

杭州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严荣滨先生痛心疾首。

他非常愤怒:用尸体、动物、人体为材料,以伤害、暴力、极端甚至罪恶为创作手段,这在中国的前卫艺术界确实存在,并且还'蔚然成风'。人们不禁要问到底什么是艺术?

在哲学界,哲学家把真、善、美说成是三件事--当然道德学家则把他们当作是一回事--以为真属于哲学科学范围;善属于伦理宗教范围;而美,则属于艺术的范围,因此这些提倡艺术独立的人认为艺术是无关真善美的,艺术的目的在于美。

即使反对这种见解的托尔斯泰也认为艺术有消除隔阂,把人类的情感融成一片的功效,而且这种艺术所传达的情感一定是巩固人和人、以及人和上帝的团结。他虽然认为艺术的目的不在产生美感,但是他说:宁可不要艺术,也莫再让现在流行的腐化的虚伪的艺术继续下去。(这就像是在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所说的。)

这就是说,艺术的目的即使不是以美为目的的,也至少不是腐化和虚伪的,它起码应该是消除人类的感情隔阂或者是团结人类的。严荣滨先生说。

那样就很清楚了,这些人所展示的并非是什么艺术,而是彻头彻尾的一种行为而已,而且还是一种恶行,一种伤害人类、伤害感情、伤害尊严、伤害道德的一种恶行。它和艺术没有丝毫的联系。

艺术的自由和权利。

在杭州某艺术学校当老师的王先生是一个著名的行为艺术家,据说在全国的行为艺术家里,他排名在20位左右。他认为最不自由的正是行为艺术家,就像古人所说的最是文人不自由。

他说艺术是自由的,按照这个定义,行为艺术的这种自由的生命活动也应当是自由的,这是一种权利。他感到行为艺术家不但遭受了艺术批评家的监督和制约,还和警察及社会秩序发生了冲突。前者的监督和制约使行为艺术家的艺术生命遭到扼杀,而与后者的冲突,王先生认为是行为艺术家悲剧命运的根源。

于是,他认为这些艺术作品遭受社会秩序的排斥,是对艺术家精神自由的控制,并认为这些行为遭到警察的干预是对艺术家心灵自由的谋杀。

然而,王先生没有对笔者行为艺术是否有道德底限这个问题进行阐述,他只是认为行为艺术家的任何行为都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他们是艺术家。但他同意,其他并非艺术家的人如果作出同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制止。他说,只有艺术家可以这样做,因为行为艺术是一种社会变革的力量,是一种求真的自由意志的表达。

真是这样吗?

艺术到底有些什么自由和权利呢?

什么是自由?北京大学法学硕士邓师群先生说:自由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随心所欲,更不是无拘无束、无法无天,它是有明确界限的。自由是在法律禁止之外做任何事情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公正、民主和秩序等等,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当人们追求或者享受这些权利的时候,是以法律为界限的,超过了,就必须被禁止。

而对于权利,一种利益可以说是权利,但权利却不等同于利益;人的自由,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与免受一切非法干扰的行为自由可以是权利,但权利却不等同于自由。

由此可见,权利是正当的事物或正当的东西,换言之,正当性是权利的本质要素,自由、利益等是权利的形式要素。自由若缺乏正当性,要么遭到法律的否定,要么遭到道德的否定。在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是法律内的自由,自由一旦超越法律,即失去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当然不受法律的保障。

那么,行为艺术家们自虐或虐待动物、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者色情的行为是否就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抑或说他们侮辱人类及动物尸体、表现血腥、残暴和淫秽是一种正当的权利?

是美的还是丑的?

艺术泛指各种技术技能,而艺人就是有才能的人。顾名思义,艺术家当然是有某种艺术才能的专家,并且是在一定的准则和范围内的。

那么行为艺术家的字面含义又怎么解释呢?

按照上面的逻辑,一般会解释成这样的意思:

行为艺术家--用某种行为来表达或者展示自己某种艺术才能的专家;或者是某人的某种行为达到了有艺术才能的专家的程度。

这样的解释本来是对的,然而现在却是错的。因为自虐或虐待并非是一种才能,使用医学解剖尸体的行为也不能称之为专家。如果一定要往专家这个名词上靠,也只能是一个侮辱人类、人格、人性的专家。

中国美术学院教授徐永祥先生对眼下泛滥的所谓的行为艺术非常反感。

他说,这关系到对艺术本质的认识和界定。他认为,有些人尤其是那些后现代主义理论者反对给艺术下定义,实质就是抹杀了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他们的目的就是混淆黑白。的确,在人类生活中,艺术无处不在,它深化、丰富和改造着我们的生活。没有艺术,我们就无法生活。而艺术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是始终以人为中心,以追问艺术对于人的意义、价值和艺术存在的本体为己任的。而那些所谓的前卫艺术家不是在做艺术,而是在反艺术,千万不能将这种搅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视为一种文化反抗,更不要将其视为一种社会正义与思想的表达,这种行为根本上就是一种严重脱离社会,脱离生活的视觉污染。

浙江省美术评论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所照先生认为,艺术首先应当是美的。

从相对性来说,美,在大众眼里,是一种相对正统的、完善的、高品质的,或者说是社会公认的,也是人为的一种相对较易为大众认可和接纳的现象;而丑,则相反之。为扭曲、缺陷,低格调的,同样为大众所公认并排斥。在感受方面,人们称一切称心如意为美,一切有违人意为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形象美与艺术丑、形象丑与艺术美。如雨果《巴黎圣母院》中的菲比斯与卡西莫多,就是形象美与艺术丑、形象丑与艺术美的典型例子。

而现下的行为艺术给我们提供的是什么?在自己的肩膀上挖两个洞,然后种上花草的行为难道是被大众所公认的美的行为?或者给了人们一种艺术享受?

是艺术行为还是不法行为?

某些所谓的行为艺术家反对将某些行为艺术与侵犯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相提并论。

他们认为行为艺术家实施的行为是艺术行为,而且也是一种个人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对自己权利的支配,个人权利中的行为与道德不属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对象。

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人在完成了自己的一个所谓的作品后,开枪将自己的作品破坏掉的行为艺术是否是一种个人权利的支配?如果是,那么她所用的枪支是从哪里来的?展览会上的枪声所造成的恐怖难道不足以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损害吗?

行为艺术家王先生在为把一头猪残杀在表演台上的行为艺术家辩护、并且以一种五体投地的态度赞赏西方艺术的时候,似乎忘记了西方早就存在的动物保护法。而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几乎在全世界都是违法的。他可能真的不知道,在英国,如果有人以踢打方式虐待动物、激怒或恐吓动物,造成动物不必要的痛苦的,甚至在动物受到侵害或骚扰时,动物主人没有给予合理的关心和必要的保护,其主人就要为此受到审判,并会受到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虽然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但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吴晓京女士向笔者引述的印度一位哲学家的名言,却十分发人深省。那位哲学家说:判断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往往要看他们如何对待动物。

我们再来看看那些所谓裸奔的行为艺术家吧。来看看这究竟是艺术行为还是不法行为。

王先生认为,违法和法律惩罚只对行为人所导致的结果而言,我们很难认定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前的行为是否真正违法。

这话猛然听起来似乎还真的有点儿道理。但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肖燕老师却指出,王先生的说法不但完完全全是一种狡辩,而且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基本处在真空状态下。

如果王先生的理论成立,那么开枪杀人的行为人如果没有打中受害人,其开枪的行为就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是合法的。

应该说,违法犯罪的过程包括4种形态,其中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就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相信王先生一定没有学习过《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律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
这就是行为犯,只要你持有了枪支,就是犯罪,更不用说开枪了。

对于那位实施吃人艺术的艺术家,我们从他的自我表述中,即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极端残忍和无法无天的人。

他说:我不过是选择了死婴这样的材料来进行表述而已。不是说我去选择,而是我在表述的时候必需得用这种材料,或者说这种材料给了我一种表述我的想法的冲动。

天那,难道这位艺术家就不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

他要表述的到底是什么想法?被他吃掉的材料到底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还有那些裸奔的、输血的……他们难道真的是合法行为吗?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光春看到记者提供的材料后大吃一惊,他说如果要追究尸体来源的话,犯罪的人可不仅仅是那个吃人的人了,可能会牵涉到很多的人和单位,比如提供尸源的人,实施吃人的人,提供吃人场地的人等等。

胡律师还认为,这些艺术家的行为即使从民事上来讲,也已经侵犯了其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他人精神上的严重损害。

他说,从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即可以知道这些艺术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一、是否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二、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精神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就成立。而人身权利是基于人身权本身包含的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人的精神上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侵权人由于自己的行为打破了他人的这种精神状态,并且导致他人精神受损,如精神分裂、精神抑郁、神经衰弱、遗憾终身等等。而行为艺术家的这些行为,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在视觉上或者精神上接受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东西。因此,构成民事侵权是确凿无疑的。

看来,行为艺术已经不用许多善良的人去如何如何地探讨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了,即使从艺术角度来说,'行为艺术'、'标本艺术'等实质上就是非艺术、反艺术,是艺术的异化,是人类艺术漫长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短暂的现象,它必然要复归到艺术本体上去。中国美术学院教授徐永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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