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燕海鸣       来源于:中国文学网

近日,一年前曾爆出的曾国藩墓保护状态堪忧一事,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据媒体报道,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曾国藩墓近年来本体缺乏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更是纷乱嘈杂,丧失了一个国家级墓葬类文物应有的肃穆感。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曾国藩墓保护的责任主体并非文物系统的管理机构,而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这家公司同时也是这一区域的开发建设主体。

我国的文物保护基础工作通常被简称为“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曾国藩墓没有专门文物机构或人员。其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从事建设开发的某地产公司,并没有专门科室或是人员来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

诚然,由一家企业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并非不能接受。文物保护法也只是规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并没有限制企业来参与文物的保护管理。但是,在法律条文的背后,我们更要关注到不同类型的主体对于文物保护“责任”二字的理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差异。坦白地讲,一家以开发、营利为基本宗旨的企业,其面对文物保护时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能否以文物保护为第一考量,是要打上一个问号的。

在现代社会,任何机构与个体本质上都是理性的,其每一个行动都是对行动后果作出评估后进行的。如果一个文物系统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责任,其机构的运行目的、经费基础,其领导的绩效考核,必然都以保护管理的成效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但是,一家企业,无论是其发展目标,还是其领导者的考核评价机制,都是基于效益,即使承担了文物保护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如果违背了经济效益的大目标,前者让位于后者非常可能发生,这也是符合一般行为逻辑的。

曾国藩墓面临的问题,恰是我国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现状的一个缩影。当文物保护与建设开发产生关联时,文物部门微弱的声音往往被建设的轰鸣声盖过,这已经是一个很常见的情形。令人唏嘘的是,曾国藩墓其实还没有那么“基层”,这是一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理应享有高级别的关注,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受到完善的管理。但是,实际上曾国藩墓甚至连文物保护法中基本的要求都没有达到,更别说是按照全国重点文物的保护标准来进行保护了。

文物保护要通过法律和机制的完善,获得更大的“威慑力”。无论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人是什么背景、属于什么机构、个人知识和情怀有何差异,只要坐在这个位置上,就“不得不”敬畏文物,必须践行自身的责任,也知道如何去践行这个责任时,才能使无数个“曾国藩墓”真正摆脱困境。

就在有关曾国藩墓的消息爆出的同时,湖北省也有一则文物新闻——湖北省文物局挂牌仪式在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大楼举行。在此前的机构改革中被“改掉”的湖北省文物局重新挂牌,标志着这个文物大省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的重新整合。湖北省有关领导同志在讲话中说了这样一句:“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本来”两字,既是指代历史和文物,也是对全社会的一种宣告,文物保护在制度上必须强化。

(作者:燕海鸣,系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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