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于:中国文学网
备受关注的《锦绣未央》抄袭纠纷案终于落槌。5月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对该案公开宣判,依法认定《锦绣未央》小说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原告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原告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相关报道见A5版)
《锦绣未央》抄袭案是继琼瑶诉于正抄袭、李春波诉方大同侵权之后,又一起引起高度关注的抄袭纠纷。法院一审判决抄袭者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和相关合理支出,彰显了司法对文学抄袭行为的零容忍。该案的公开宣判,是对文学抄袭行为的有力警示,对依法惩治当前屡禁不绝的文学作品抄袭行为意义重大。
文学作品属于艺术范畴,其本身必备的“独创性、特殊性、唯一性、难以复制性”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文学作品不容许丝毫抄袭。尽管这一道理人人都懂,但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作者还是斯文扫地,复制、抄袭他人作品,这不仅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也扰乱了文艺市场,必须依法严惩。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依法严惩文学作品抄袭行为虽然已成共识,但更应看到法律在惩治文学作品抄袭行为方面客观存在的困境。2010年修订后施行的著作权法,只是简单规定了侵权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而对认定标准只字未提。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文学作品的抄袭技术越发高超,越发需要对更高技术含量的内容、细节、框架、人物性格等予以甄别,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抄袭他人文学作品成了不少唯利是图者赚钱的捷径。
同时,囿于法律对抄袭认定标准的模糊,也导致了著作权人维权渠道的不畅和维权成本的高昂。众所周知,著作权人如要依法维权,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举出自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证据。而这一点,恰恰难倒了不少著作权人。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同一主题的作品并非唯一,相关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有相似之处,判定时总会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尴尬,司法也因抄袭标准的不明而对此莫衷一是,致使著作权人常常面临败诉的风险,并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诸多高昂成本。事实上,也正因如此,现实中不少著作权人才无奈地选择放弃,不敢轻言依法维权。即使名气大的作者,也不愿耗费高昂成本去打一场漫长而不知结果的官司,普通作者对此更是望而却步,无形中助长了文学作品抄袭之风的蔓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对于屡治不止的文学作品抄袭行为而言,在形成依法惩治共识的同时,只有重视其背后的法律困境并找出破解之道,才能以完善的法律,对文学作品抄袭行为予以精准惩治。对此,立法部门和文艺界要站在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细致地为抄袭行为制定一个认定标准。如此,才能以科学、细化的执法标准,给玷污文学艺术的抄袭行为套牢法律“辔头”,倒逼“文抄公”们在高压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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