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都永浩 来源于:中国民俗文化网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丰富的文献,论述了历史上对北方渔猎民族的国家治理情况,重点论述了清与清后国家治理及其发展。本文认为,新中国建立后,北方渔猎民族得到了实质性发展,内部结构彻底改变,但同时指出,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规律性作用,渔猎民族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与其他同类民族相似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治理;中国北方;渔猎民族
我国北方的渔猎民族,习惯上指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赫哲族。这三个民族在文化内涵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在语言上,同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支。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在南迁(黑龙江为界)以前,在族源上很接近,统称为埃文基人。现在,俄罗斯境内仍有3万多埃文基人,主要居住在埃文基自治区。历史上,埃文基人与赫哲人也有亲缘关系。17世纪中叶以前,埃文基人先民分布极为广泛,从贝加尔湖以东,直至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为中心的广大地区,甚至于库叶岛也有埃文基先民的足迹。这样,埃文基人就与赫哲人发生了密切的接触。赫哲先民中的奇楞、撒玛吉尔氏族就来源于埃文基人。
埃文基人南迁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为“鄂伦春”,含义是“使用驯鹿的人们”或“山岭上的人们”;另一部分称为鄂温克,分三部分,含义与山有关,或为“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住在山南坡的人们”,或为“从山顶下来的人们”。南迁的埃文基人分道扬镳,分成了两个民族。埃文基人南迁是因为沙俄的入侵。赫哲族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被分为两部分,俄罗斯称为那乃人,有1万多人。
2000年,中国境内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分别为8196人、30505人和4640人。鄂伦春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旗和黑龙江省的5个鄂伦春民族乡及2个民族村;鄂温克族主要分布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鄂温克旗、7个鄂温克民族乡和1个与达斡尔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及黑龙江省讷河市的兴旺鄂温克民族乡;赫哲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的3个民族乡和4个民族村。
一、历代王朝对北方渔猎民族的治理
清以前,对这3个民族的治理是比较松散的,任其自我生存自然发展,未采取特别的治理措施。主要原因是中央王朝的势力范围长期无法涉及这一区域。即使在这一区域建立了管理机构,由于其区域浩瀚,鞭长莫及,所以清朝接触这几个民族时,他们刚刚从血缘关系中脱离出来。
从历史记载看,赫哲族与满族先民关系密切。广泛分布在黑龙江中下游流域,包含于肃慎、挹娄、勿吉之中。唐代或渤海国时期则包含于黑水靺鞨之中。辽金时属生女真北支的一部分。元代为女直水达达人的一部分。明代女真人分为三部分,赫哲人先民是野人女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末清初,赫哲族“住松花江、黑龙江两岸者,曰剃发黑金”,“住乌苏里、松花、黑龙三江汇流左右者,曰不剃发黑金……所谓使犬国也”[1]。剃发黑斤与不剃发黑斤原属同一“额登喀喇”,我国的赫哲族和俄罗斯的那乃人主要是剃发黑斤的后裔,被俄罗斯学者错划为乌尔奇人的主要是不剃发黑斤的后裔。过去,赫哲族还有很多自称和他称,主要有那乃(亦称那贝、那尼傲)和赫哲(亦称黑津、黑金、黑哲、赫斤、赫金等,为同音异写)。赫哲作为族称最早出现于康熙二年(1663)三月[2]。
对于赫哲族先民的治理源于唐开元十年(722),唐宣宗封黑水靺鞨首领为勃利州刺史。唐开元十二年(724),唐于黑水靺鞨地设黑水军,两年后设黑水府,再过两年设黑水都督,以本地首领为都督、刺史,派长史监领,因俗而治,对其民生则较少关注。辽重熙六年(1037),设五国部节度使。金收国元年(1115),于松花江下游设胡里改路。元代归属于女直水达达万户府和女直水达达路。明永乐七年(1409),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明弘治年间归辽东都司管辖。
中央王朝对赫哲族进行实质性治理始于清朝。建立前金的女真和建立后金——清朝的满洲族均主要源起于黑龙江中下游流域的黑水靺鞨后裔,也就是后来的生女真或野人女真。努尔哈赤多次提到满族与赫哲本为一家:“尔之先世,本皆我一国之人,载籍甚明,尔等向未之知,是以甘以自外。”[3]所以,后金——清朝高度重视对赫哲族的治理。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建立三姓城,设三姓协领衙门,此地赫哲族编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四旗;清雍正五年(1727),设三姓副都统;清光绪八年(1882),于嘎尔当设协领衙门。
清入关前曾对三方用兵,一方是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等地区,另两方是蒙古和朝鲜,很耐人寻味。从1599年至1644年,后金——清朝对赫哲人居住地区用兵17次,最后一次就俘回人口2552人,分隶八旗。清入关后,仅康熙、雍正年间内迁编旗的赫哲人近60个佐,迁往盛京的有31个佐领万余人,留在吉林的也有1万人,这些被编入“新满洲佐领”的赫哲人成为清入主中原的重要力量。这部分赫哲人后来融入满族中。清朝对赫哲族采取的另一项重要的治理方式是编户,任命赫哲族头人为姓长、乡长,因俗而治。姓长、乡长权力很大,管理生产生活、婚姻、丧葬、司法等事宜:“有不法、不平诸事,则姓长、乡长集于证,公议处置。长(常)法杀人者死。余则视事大小,定班帛服物之多寡,令理屈者出之,名曰‘纳威勒’,至十头为止,小事纳一头二头,大事则纳十头,约值银数两至百两以内。公议云然,两造心服,姓长、乡长始以丈叩地,遂成铁案。否则再议,有至数日数月不决者。”[4]这是个非常有趣的记载,当时赫哲人的社会风俗跃然纸上。清朝时,赫哲族社会还是有了一定的发展。20世纪初,乌苏里江流域及东部沿海一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联系基本丧失其作用,而松花江中游赫哲人氏族组织的作用更为微弱。清末民初,赫哲族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层,原始民主制逐步弱化。通过占有枪支、马匹和渔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分成,出现土地出租和雇工现象。如果没有17世纪中叶沙俄的入侵,赫哲族或许可以走上缓慢的民族过程。沙俄的入侵使赫哲族失去了北部广阔的土地,并使其民族一分为二。1909年,撤废副都统建制,设依兰县。1911年,取消了旗制。随后而来的灾难则是毁灭性的。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赫哲族受到日本人惨绝人寰的奴役。1942年,日本侵略者为了将赫哲族与其他民族隔离,以控制和灭绝这个民族,将其赶入深山密林的沼泽地带,分设3个部落。结果是死亡72人,占三部落人口的30.4%。至1945年,中国境内的赫哲族人口仅有300多人,濒于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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