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文       来源于:中国文学网

数字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文化生活的网络化。因为无远弗届的高速互联和日新月异的技术应用,过去私人空间里的写作、编曲、翻拍、剪辑等业余创作以及朋友间的私下分享,可全程在网络空间完成。而一旦公开传播,这种自发的创作、使用、分享行为就和著作权联系到了一起。

互联网上用户生产内容(UGC)蓬勃兴起,让人们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进入著作权关系。随着创作门槛极大降低,传播途径日益便捷,人们的文化创意迸发,基于既有素材的改编和再创作越来越普遍。以受到广泛喜爱的视频网站为例,很多用户在制作、上传视频作品时喜欢配乐。据统计,去年歌曲《少年》仅在快手一个平台上,就被用在2900万个视频里,播放量突破131亿。而很多用户对音乐的使用是基于个性化需求,如单独截取一个片段使用,和其他音乐组合使用,对原曲做创意改编和二次加工等。用户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实际就已进入著作权关系之中。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音乐本身就是用户自发创作的产物,处于“匿名”状态,其他用户基于喜爱对其进行传播、应用和改编时,甚至找不到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许可信息。这也给著作权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网络文艺创作模式的新变化,也给著作权保护提出新课题。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游戏创作,常常共用一些流行的人物设定、故事设定、情感模式设定等要素。这些要素都是由互联网上的创作者、读者和用户在长期互动中共同创造、动态累积而成,很难归属于具体作者。这种互联网时代的“集体创作”,原本只局限于群体内部,但其衍生出的具体作品却成为影视改编、商业传播、利益变现的重要源头,这时就特别容易出现著作权纠纷。有些IP开发,甚至不再遵循线性的文学原著—影视改编—商业衍生顺序,而是围绕着某个主题、某个人物、某个故事梗概,由不同媒介、不同创作主体同步交互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共时性的活态文本在不同创作主体之间快速交替往复,使著作权归属和确权难度增加。

面对互联网环境下文化创作生产的这些现实变化,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既要通过著作权保护鼓励原创,也要兼顾文化生产的多样性,保护数字时代的创作活力。文化创作生产的多样化呼唤著作权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以著作权纠纷较多的网络文学创作为例,在具体的著作权认定上既要对“洗稿”“搬运”等恶意的剽窃、搭便车行为毫不手软,同时对“融梗”“同人”等创作方式谨慎对待,对创作中用到的集体共创成果进行具有操作性的界定,对用户创造内容的“转换性合理使用”予以细致辨别。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比如,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认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腰”。

近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在意识增强、平台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等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与之相对应的,普通大众的著作权意识、著作权素养也日益提升。保护著作权也是保护创造、为著作权付费也是在为更高质量的文化生活付费,类似的认识渐渐深入人心。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创造、尊重文化创意越来越成为网络空间的共识,著作权自律正带来更大范围内的文化共享。相信随着数字著作权数据资源库的建设,随着许可机制的便利化,以及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治理的应用,未来的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利用将进一步相互促进,著作权制度对创造创新的激励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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