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虎       来源于:中国文学网

自媒体时代,不断有新名词出现,比如“洗稿”。最近,知名自媒体人六神磊磊连发几篇文章,讨论洗稿的事情,引起很大争议。那么,洗稿是否构成侵权呢?

“洗稿”是个新词,我国法律上没有这一概念。这种现象主要涉及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即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情感、理论、思路等,属于思想的范畴;文字、图画、视频等,属于表达的范畴。《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梁山伯与祝英台》思想基本上是一样的,讲的都是为了爱情不惜牺牲的故事,但是表达不同。著作权法规定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为了鼓励创作,也是为了知识的传播。著作权属于垄断权,一旦被垄断,他人就不能用了。所以,法律不能垄断思想。

上述关于何为思想、何为表达的举例,只是提到了思想和表达最明晰的部分。然而,思想与表达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浑然一体的。比如,对小说而言,文字是表达,故事也是表达,故事的人物性格、复杂关系、发展脉络都可能是表达;小说要表达的情感是思想,主题是思想,梗概也可能是思想。很多情况下,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使用了另外一个作品的表达,需要个案分析,找不到一把可以衡量一切的标尺。

关于洗稿,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同义词替代,即用近义词、否定+反义词替换。无论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来改写一部小说还是一篇文章,用的是他人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二、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不影响文章的表达内容,依然用的是他人的表达。三、引用相同的材料。对材料的引用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是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如果一篇文章为了说明一个观点引用了A、B、C、D四个资料,另一篇文章为了说明同样或近似的观点,也引用了这四个资料,或许还是相同的顺序、逻辑结构,那么可能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当然,随意的一两个引用资料发生重合不会被认为构成侵权。四、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判断用的是他人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关键在于:这个观点指的是什么观点。如果是一篇文章的中心观点,那么用了不会构成侵权,因为这个中心观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该被垄断。但是,如果这个观点是每个自然段的观点,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逻辑顺序,最后证明中心观点,用了则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已经进入他人作品表达的范畴了。五、用自己的语言谈他人作品观点并加入自己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仍然要看这个观点是什么观点。每个人的语言风格不一样,同样的概念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如果是作品的中心观点,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用每个自然段的观点,再加入自己的一些看法,那么非常可能构成侵权。

一些网络平台对完全相同的两个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作出判断,面对某些“高级”的抄袭行为或者洗稿行为却不能作出判断,甚至拒绝认定侵权。但网络平台不认定侵权,不代表不侵权,侵权与否由法院判断。

其实,网络平台这种简单的判断方式是有风险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一般为“通知+删除”原则,如果通知了不删除,作品被法院认定实际上构成侵权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赵虎,系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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