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希佳       来源于:中国民俗文化网

[摘要]韩国“烈不烈女”传说和中国“水泡作证”型故事在情节上十分相似。一般认为“烈不烈女”传说曾经受到中国民间故事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研究,试图从中寻找该类型故事的文化内涵,以及它在中、韩两国民间流播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个性特征。

[关键词] 比较研究;故事类型

[中图分类号] K8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2(2005)05-0045-06


“烈不烈女”传说是韩国民间故事中流传甚广的一种故事类型。孙晋泰、张德顺等韩国学者都曾对它产生过浓郁兴趣,并有所论述。它同时又是个世界性的故事类型。它在中国古籍中的出现比较早,并且存在着不少异文,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呈现出十分活泼的态势。就这一故事类型展开中韩民间故事的比较研究,将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

我们先来看一看“烈不烈女”传说在韩国民间的流传。这是孙晋泰19277月在韩国庆尚南道昌原郡镇东采录到的一个记录稿。讲述人是孙晋泰的两位学生李殷相和明周永。故事大意是:

一百多年前,镇东有个美丽的少妇。她的丈夫是个樵夫。村里另一位经常和他一起干活的樵夫看上了少妇,在一次进山时故意把他害死了。死者临终时口里吐出了泡沫。害人者若无其事地独自回家。从此以后,少妇的丈夫就失去了消息。少妇有些怀疑,但是又拿不出证据。少妇的生活发生了困难,此人经常去照顾她。过了一段时间,此人向少妇求婚。少妇答应了这件婚事。婚后,他们有了三个儿子和女儿。有一年雨季,此人坐在炕沿,看着从屋檐上落下来的水珠,忍不住笑出了声。少妇问他为什么笑,他不肯说。少妇说:“我们都有了自己的孩子,还有什么不可以说的呢?”此人无意中说出了真相,承认是他当年为了霸占少妇,才杀死了她的前夫。她前夫临死时口吐泡沫,就和今天屋檐上滴下水珠溅起的泡沫一模一样,所以忍不住笑了起来。少妇不动声色地说了句:“这也没什么。”此人刚离开家,少妇就到官府去告发了他。此人被依法处死。少妇想:因为我的美色,害死了两个丈夫,我还有什么脸活在世上?于是她自杀了。有一年,昌原郡新上任的郡守路过少妇的墓地,郡守的马忽然站在原地再也不动了。当地人向郡守说了少妇的故事。郡守对着墓地说:“我会给你立个墓碑的。”话音刚落,马就朝前走去。后来,郡守把少妇的事情都刻在墓碑上,为她立了个烈女碑。(孙晋泰,1946:6163

这个故事的口述人之一李殷相还提到,说这个凶手因为看到水泡溅起的泡沫时有时无,使他忽然觉得人生也是这样,所以忍不住笑了起来。

另外一个故事,是汉城大学张德顺教授在此后40年采录到的。19678月,他在忠清北道永同郡永同邑听到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户人家很穷,丈夫有严重的肺病,生活困难,两夫妻到处流浪乞讨。一个富人收留了他们。妻子替富人做家务活,很勤勉。富人拿出很多钱,帮她支付丈夫的医药费。丈夫病重,他们之间已经不可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了。这时富人的妻子又死了。富人要求穷人的妻子和自己同居。她同意了,但要求将来和自己的丈夫同葬一个墓穴。后来,她丈夫死了。在埋葬时,她预先偷偷喝下毒药,来到墓地,说是要躺在墓穴地丈量一下尺寸。富人没有怀疑。结果她就这样死在丈夫的墓地里。(张德顺,197831135

在韩国民间,通常称这一类传说为“烈不烈女”传说。在传统社会里,人们认为传说中女主人公的行为是“烈”而又“不烈”。所谓“烈”,是说她忠于自己的丈夫,终于为其报仇雪恨;所谓“不烈”,则又以为她不能“从一而终”,失身于他人,似乎留下了遗憾。在一则短短的传说里,承载着如此沉重的社会压力,表达出底层民众在价值判断上的矛盾心理,这在口头文学范畴里还是比较少有的。

如果仅仅阅读这样两个记录文本,我们往往会以为这可能是当年在韩国某地确实曾经发生过的两件事情,只是在流传过程中,人们对其进行了艺术加工而已。但是如果我们继续扩大视野,则会发现这个判断也许并不太妥当。

有必要提出中国古籍中的几个文本记载,与其作一比较。宋庄绰《鸡肋编》卷下有《淮阴节妇》,云:

余家故书,有吕缙叔夏卿文集,载《淮阴节妇传》云:妇年少美色,事姑甚谨。夫为商,与里人共财出贩,深相亲好,至通家往来。其里人悦妇之美,因同江行,会旁无人,即排其夫水中。夫指水泡曰:“他日,此当为证!”既溺,里人大呼求救,得其尸,已死,即号恸,为之制服如兄弟,厚为棺敛,送终之礼甚备。录其行橐,一毫不私。至所贩货得利,亦均分著籍。既归,尽举以付其母。为择地卜葬。日至其家,奉其母如己亲。若是者累年。妇以姑老,亦不忍去,皆感里人之恩。人亦喜其义也。姑以妇尚少,里人未娶,视之犹子,故以妇嫁之。夫妇尤欢睦,后有儿女数人。一日大雨,里人者独坐檐下,视庭中积水窃笑。妇问其故,不肯告,愈疑之,叩之不已。里人以妇相欢,又有数子,待己必厚,故以诚语之曰:“吾以爱汝之故,害汝前夫。其死时指水泡为证;今见水泡,竟何能为?此其所以笑也。”妇亦笑而已。后伺里人之出,即诉于官,鞫实其罪,而行法焉。妇恸哭曰:“以吾之色而杀二夫,亦何以生为?”遂赴淮而死。此书吕氏既无,而余家者亦散于兵火。姓氏皆不能记,姑叙其大略而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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